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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常见问题:(二)“两次”何解?
(二)“两次”何解?
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那么这里的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中的两次以上该怎么理解呢?
首先,依据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刑法条文中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也就是说,上面说的两次以上是包括两次的。
那么包括两次的意思是不是第一次偷税行政处罚后不移送公安,第二次偷税就要移送公安呢?
其实,很多人有上面这种理解,主要还是被刑法这二百零一条给绕住了,说白了就是头给弄晕了。
把开头刑法这一条款咱给他简化下,估计大伙就看的明白了:“偷税认缴服罚不追刑责,但是被两次、三次、四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咱再把这个三次、四次去掉,就变成了:“偷税认缴服罚不追刑责,但是被两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再把他换一个说法就变成了:“偷税认缴服罚不追刑责,但是被两次行政处罚过的除外。”
要是大家还是看不明白呢,再换个说法:“偷税认缴服罚不追刑责,但是被罚过两次后,偷税就算认缴服罚,也得追刑责。”
再换个说法做总结:“偷税被罚两次后,第三次时认缴服罚还得移送公安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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